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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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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普及一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知識:
一、使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32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該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對應84條罰責:3萬至30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33條規定:"特種設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對應83條款罰責:1至10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40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
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對應84條款罰責:3萬至30萬)
二、罰責
1.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按84條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2.未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的,按83條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款:"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對于未辦理使用登記的,監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該設備,及時申報檢驗待檢驗合格后方可再使用該設備。
第83條其他條款分別為:
(以下都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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